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6794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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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679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6794號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務人 蔡洋宸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拾伍萬零捌佰伍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點五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每月壹仟元計付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三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蔡洋宸於民國103年08月19日向債權人借款額度新臺幣(下同)200,000元,借款期間自民國103年08月19日起至民國110年08月10日止,利息按年利率10.58%計付。本金及利息自借款日起,每一個月一期,共分84期分期攤還。期間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或違約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且逾期償還本金、利息時,除仍按約定利率計息外,自最後一次應繳款日起,即自民國105年12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每月1,000元計付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三期。立有借據暨授信約定書為證。
(二)上開借款除已繳至民國105年11月10日止之本息外,其餘部份迄未清償,現尚欠債權人150,856元,及自民國105年11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迄未清償,迭經催討債務人均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全部到期,依法債務人自應負給付責任,並應給付上開借款之利息及違約金。
(三)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利。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3月31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