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2年補字第4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補字第四五八號
原告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員林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聖豪 送達代收人 謝明樵 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等三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三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陸佰捌拾萬元,應繳納裁判費陸萬捌仟叁佰貳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陸萬柒仟叁佰貳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蕭道隆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B書記官沈育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