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2年度補字第4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2年補字第4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補字第四五七號
原告星錏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正雄 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宏欣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一百零八萬四千三百八十一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一萬一千七百九十一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一萬一千七百四十六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蔡廷宜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B法院書記官侯學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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