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521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5217號債權人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債務人 黃駿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捌仟零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相對人黃駿弓於民國(下同)92年12月8日書立現金卡申請
暨約定書乙份,並憑以向聲請人取得『好康代償方案』貸款金額新臺幣(下同)50,000元。以年利率11﹪固定利率計息,貸款金額自撥款日之次月相對日起,依年金法分50期按月攤還本息(代償服務約定事項第三條),若有遲延,則分別依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加收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部份加收百分之廿計算之違約金(代償服務約定事項第四條)。
㈡詎相對人自貸款核准後,自95年7月28日後即分文未繳,經
迭次催討均置若罔聞,依板信銀行現金卡貸款約定事項第八條所載,借款視為全部到期。
㈢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請求之標的,茲為
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O八條之規定,對相對人核發支付命令,實感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9月17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楊佳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102年9月17日
書記官林怡雯◎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若債務人為法人或商號者,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法人或商號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人或商號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