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2年度交易字第20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2年交易字第20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2年度交易字第201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芸榛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243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 陳馨怡 告訴被告陳芸榛過失傷害案件,起訴書認係觸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第1項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於民國112年10月24日具狀撤回本案告訴(見本院卷第39頁),依前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5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張國隆
法官羅子俞法官施俊榮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書記官吳欣叡中華民國112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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