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40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1402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上列聲請人與 張峻豪 、 張高榮 、 謝敏玲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陳明本件何以自民國109年5月30日起息,並應提出相關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1月6日
司法事務官邱譯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