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39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39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1392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與 曾鳳松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本件信用貸款新臺幣123399元,自「民國94年12月21日」起息之依據?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1月6日
司法事務官邱譯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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