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家簡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家簡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家簡字第4號上訴人即被告 林峻毅 法定代理人 林憲宏 被上訴人即原告 黃欣宜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6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0,000元,應徵得第二審裁判費2,3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6月27日
家事法庭法官葉南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6月27日
書記官黃怡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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