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29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2999號債權人鈺豪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敏雄 上列債權人鈺豪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 許淑玲 即高峰烤漆浪板工程行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鈺豪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債務人為「許淑玲即高峰工程行」或「許淑玲即高峰烤漆浪板工程行」?並提出其工商登記資料及最新戶籍謄本各壹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
中華民國102年3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