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0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026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妨害兵役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乙字第11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妨害兵役罪,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自民國95年7月4日起至同年月5日止犯妨害兵役罪,經本院於96年5月15日以96年度花簡字第390號判決(偵查案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1176號)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3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許乃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10月4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