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重訴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訴字第14號原告 郭國勝 訴訟代理人 廖傑驊 律師被告 賴允福
賴允祿 共同訴訟代理人 葉錦郎 律師被告 賴允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四日上午十時二十五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兩造應於期日前二週具狀就本件北屋段1152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第三種住宅區,都市計劃書規定於申請建築或變更使用執照時,應捐贈基地面積30%之公共設施用地乙節(審訴卷第100頁)就分割方案有無影響為攻防。
中華民國109年6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謝文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6月29日
書記官許琇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