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度上易字第484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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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上易字第48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判決110年度上易字第484號上訴人① 陳錦松
劉克惠 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家豪 律師上訴人③ 劉清芳 視同上訴人④江 黃惜蕙
劉克勤呂門庭呂明彥劉羅梯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劉秀子 被上訴人⑨ 劉興勵 訴訟代理人 陳姵儒 受告知訴訟人彰化縣社頭鄉農會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4月15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36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111年2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原判決第三項暨訴訟費用(除確定部分外)之裁判,均廢棄。
上開廢棄部分,兩造共有坐落彰化縣○○鄉○○段000地號土地,應依彰化縣田中地政事務所複丈日期110年11月24日複丈成果圖及附表所示方法分割。
第一審(除確定部分外)、第二審訴訟費用由兩造依附表「分割前應有部分」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訴訟標的對於共同訴訟之各人必須合一確定者,共同訴訟人中一人之行為有利益於共同訴訟人者,其效力及於全體;不利益者,對於全體不生效力,民事訴訟法第5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查本件被上訴人於原審請求將兩造共有坐落彰化縣○○鄉○○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予以分割,其訴訟標的對於共同訴訟之各人間必須合一確定,上訴人(下分稱陳錦松、劉克惠、劉清芳)提起第二審上訴,依前開規定,其效力及於未提起上訴之江黃惜蕙、劉克勤、呂門庭、劉羅梯、呂明彥,爰併列其等為視同上訴人,合先敘明。
二、本件劉清芳、江黃惜蕙、劉克勤、呂門庭、劉羅梯、呂明彥等人經受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被上訴人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爲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被上訴人主張:緣系爭土地既為兩造共有,各共有人之應有部分如附表「分割前應有部分」欄所示,兩造間無不分割之約定,系爭土地之使用目的亦無不能分割之情事,惟不能協議決定分割方法等情,爰依民法第823條第1項、第824條第2項規定,求為系爭土地准予分割【原審判命分割方法如彰化縣田中地政事務所複丈日期109年11月18日複丈成果圖(下稱附圖一)方案所示(下稱原審分割方案),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答辯聲明:同意分割方法如彰化縣田中地政事務所複丈日期110年11月24日複丈成果圖(下稱附圖二)及附表所示,並同意與劉清芳維持共有(原判決主文第一、二項部分已判決確定,非本院審理範圍)。
二、上訴人答辯:不同意原審分割方案,主張以如附圖二及附表所示之分割方案爲分割,劉清芳並同意與被上訴人維持共有。
三、呂門庭、呂明彥、劉羅梯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惟於準備程序期日答辯稱:同意分割方法如附圖二及附表所示。
四、江黃惜蕙、劉克勤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及陳述。
五、本院判斷:㈠按各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
但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者,不在此限,民法第823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系爭土地為兩造所共有,應有部分如附表「分割前應有部分」欄所示,系爭土地並無不能分割之情事,兩造亦無不得分割之約定,各共有人復無法達成分割協議等情,為兩造所不爭執,堪信為真,則被上訴人請求裁判分割系爭土地,於法有據,應予准許。㈡按耕地指依區域計畫法劃定為特定農業區、一般農業區、山
坡地保育區及森林區之農牧用地;分割共有物訴訟所欲分割之標的若屬耕地,必須每宗耕地在分割後各部分均為0.25公頃以上,或有農業發展條例第16條第1項各款所規定之例外情事,方得為共有人請求分割之標的。又同條例施行前之共有耕地,亦得分割為單獨所有,不受每宗耕地分割後每人所有面積為達0.25公頃者之限制;且上開情形所定共有耕地,辦理分割為單獨所有者,應先取得共同人之協議或法院確定判決,其分割後之宗數,不得超過共有人人數,同條例第16條第l項第3款、第4款、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系爭土地為山坡地保育區之農業用地,有土地登記謄本在卷為憑(見原審卷一第177至181頁),系爭土地屬於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分割時應受上開農業發展條例分割要件之限制。且依彰化縣田中鎮地政務事務所108年10月29日中地二字第1080005035號函說明,系爭土地分割後之宗數不得超過8筆,被上訴人與劉清芳於分割後應維持共有等情(見原審卷一第169頁),而為系爭土地之分割限制。
㈢次按法院依共有人之請求分割共有物時,得命為下列之分配
:⑴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但各共有人均受原物之分配顯有困難者,得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⑵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或以原物之一部分分配於各共有人,他部分變賣,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以原物為分配時,如共有人中有未受分配,或不能按其應有部分受分配者,得以金錢補償之;以原物為分配時,因共有人之利益或其他必要情形,得就共有物之一部分仍維持共有,民法第824條第2項至4項定有明文。而法院為裁判分割時,應衡酌共有物之性質、價格、使用情形、經濟效用、公共利益,全體或多數共有人之意願、利益等因素,並兼顧公平之原則。若原則上認原物分配對全體或多數共有人有利,需先就原物分配,必於原物分配有困難者始予變賣,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準此,裁判分割共有物,必須以原物分割為原則,兼顧各共有人使用現況及利益平衡,酌留通路,務使共有物之經濟效用於分割後,獲得最大之效益。又按分割共有物以消滅共有關係為目的,法院裁判分割共有土地時,除該土地內,有部分土地因使用目的不能分割(如為道路)或部分共有人仍願維持共有關係,或部分當事人因繼承關係須就分得之土地保持公同共有者外,應將土地分配於各共有人單獨所有(最高法院76年度台上字第2549號民事判決意旨參照)。經查:
⑴系爭土地之現況爲被上訴人、陳錦松、劉清芳、劉羅梯等人
在其上種植荔枝及龍眼,並有呂明彥家族之墳墓,業經原審會同田中地政事務所測量人員至現場勘測屬實,復有勘驗筆錄、現場照片及使用現況圖在卷可稽(見原審卷一第221至231頁、第237頁)。
⑵系爭土地各共有人之應有部分如附表「分割前應有部分」欄
所示,上訴人依此共有比例所提出如附圖二及附表所示之分割方案,爲被上訴人、呂門庭、呂明彥、劉羅梯等接受,並表示依附圖二及附表所示之分割方案為分割,無須補償差價(見本院卷第176至177頁)。按裁判分割共有物以原物分割為原則,如附圖二及附表所示之分割方案,分割後各筆土地地形尚稱完整,且每筆土地均與作爲道路使用之同段000地號土地連接,自可兼顧全體共有人均受原物分配之公平性,又爲大多數共有人同意(同意人數及應有部分面積已達三分之二以上),且符合上開所述農業發展條例規定分割面積及宗數之限制,被上訴人與劉清芳就分得部分亦維持共有關係,可見如附圖二及附表所示之分割方案確屬符合全體共有人之利益,而為公平分割方法。
⑶至於原審分割方案,分割後各筆土地地形亦屬完整,且均與
同段000地號土地連接,惟僅分配予上訴人、被上訴人及劉羅梯、呂明彥、劉克勤等人,呂門庭、 洪黃惜蕙 並未分配到土地,由陳錦松、劉克惠、劉羅梯分別補償價金予劉清芳、被上訴人、呂門庭、江黃惜蕙、劉克勤等人(補償金額詳如原審判決附表三所示)。而依附圖二及附表所示之分割方案,各共有人均分配到與應有部分比例相符之土地面積,而無須補償差價,且爲大多數共有人同意接受,附圖二及附表所示之分割方案,自比原審分割方案更符合多數共有人之利益。
⑷綜上,本院審酌系爭土地使用現況、共有物之性質、各共有
人分得土地之地形、位置、多數共有人之意願等一切情狀,認依上訴人主張如附圖二及附表所示之分割方案,應屬適當之分割方法。
㈣復按共有人自共有物分割之效力發生時起,取得分得部分之
所有權。應有部分有抵押權或質權者,其權利不因共有物之分割而受影響。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權利移存於抵押人或出質人所分得之部分:一、權利人同意分割。二、權利人已參加共有物分割訴訟。三、權利人經共有人告知訴訟而未參加,民法第824條之1第1項、第2項復有明文。查陳錦松於86年4月25日將系爭土地應有部分9分之2,設定新臺幣21萬元之抵押權予彰化縣社頭鄉農會乙節,有系爭土地登記謄本在卷可參(見原審卷一第181頁),經原審對前開抵押權人為訴訟告知(見原審卷一第133頁),受告知人於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亦未對抵押權之轉載為反對意思表示,依上開規定,其抵押權於本件分割共有物判決確定時,移存至陳錦松所分得之部分。
六、綜上所述,被上訴人依民法第823條第1項前段、第824條第2項規定,請求分割系爭土地,本院認系爭土地如附圖二及附表所示之分割方案為適當。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所定分割方法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有理由,爰由本院將原判決第3項廢棄,並改判如主文第2項所示。
七、本件係因分割共有物事件而涉訟,被上訴人請求分割系爭土地雖有理由,然由上訴人及視同上訴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依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規定,本院認由兩造各依如附表「應有部分比例」欄所示比例分擔,始為公平。
八、本件事證已明,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九、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有理由,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3月15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張瑞蘭
法官林孟和法官廖穗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書記官賴玉芬
中華民國111年3月15日【附表】分割土地:彰化縣○○鄉○○段000地號土地(使用分區:山坡地保育區、使用地類別:農牧用地、面積8045.5㎡)。分割方法:以彰化縣田中地政事務所複丈日期110年11月24日複丈成果圖為附圖二,各共有人分得部分如下:附圖二編號共有人分割前應有部分分得面積分割後應有部分A呂明彥4/241340.91㎡1/1B江黃惜蕙100/900893.94㎡1/1C劉克勤50/900446.97㎡1/1D呂門庭1/9893.94㎡1/1E陳錦松2/91787.88㎡1/1F劉興勵劉清芳83/900100/900741.87㎡893.94㎡劉興勵(持分比例83/183)與劉清芳(持分比例100/183)維持共有G劉羅梯67/900598.98㎡1/1H劉克惠50/900446.97㎡1/1合計804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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