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3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3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318號聲請人甲○○代理人 徐豐益 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釋明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協商內容顯有重大困難,如附表所示之證明文件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釋明其有何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協商所約定每月還款金額顯有重大困難之情事,爰定期命補正如附表所示相關證明文件以代釋明,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附表:
㈠對於受聲請人扶養之之子 林雲璇林雲文林雲晴林軒豪
依法應分擔義務之人數及受扶養人無謀生能力而不能維持生活之證明。
㈡聲請人及前配偶 謝秋美 95、96年度之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及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㈢聲請人及前配偶謝秋美95、96年度之薪資所得證明(包括薪俸、各種津貼、獎金、補助費等)、薪資收入期間。
㈣聲請人聲請前5年之勞工保險投保資料及前2年健保之投保資料(包括投保單位及投保金額)。
㈤聲請人實際每月必要支出項目、金額及房租新台幣(下同)10,000元之證明文件。
㈥依聲請人每月支出扶養費用76,004元(19,001x4)是否有必
要?依聲請人月收入約65,000元,已無法負擔其所陳稱之每月必要支出,是其於聲請前如何負擔每月還款金額,釋明之。
㈦聲請人分別與債權人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之借貸契約或其它借貸證明文件。
㈧房屋租賃契約書。
㈨聲請人陳稱向岳父母借款,是每月須還款10,000元,惟聲請
人之債權人清冊中並無記載此筆債務,故提出借貸契約之證明書與每月還款10,000元之證明文件。
㈩聲請人聲請更生前對於金融機構債權人每月還款金額及還款證明。
中華民國97年6月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許月珍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6月4日
書記官劉昌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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