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7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748號原告 楊宥芸 上列原告對被告 陳品錤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70,77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64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4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賴恭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4月27日
書記官蘇文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