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審交易字第17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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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審交易字第1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審交易字第171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奕德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李奕德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月12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蔡書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月12日
書記官鄭筑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