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審仲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審仲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撤銷仲裁判斷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審仲訴字第1號原告屏東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曹啟鴻 被告桂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啟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仲裁判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訂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9年12月28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下同)190,904元,該裁定業於100年1月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民事查詢簡答表為憑,揆諸前引規定,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賴文姍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1月21日
書記官賴朱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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