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0年度司聲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0年司聲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聲字第36號聲請人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代理人 陳奕均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 林國和林馬叱 之繼承人、 鄭梅雀 即林馬叱及 林國文 之繼承人聲請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欲通知相對人林國和即林馬叱之繼承人、鄭梅雀即林馬叱及林國文之繼承人債權轉讓事宜,惟信函因無法送達,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二、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死亡之人無權利能力,亦無當事人能力,此觀之民法第6條及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規定自明。公示送達之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1條準用上開規定,聲請人或相對人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經查:相對人林國和、鄭梅雀已分別於民國86年10月30日、110年3月9日死亡,此有其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揆諸首揭說明,本件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8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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