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拍字第2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拍字第254號聲請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蒲素芳 上列聲請人與 麥軒屏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借款之欠款查詢明細及利息起算日。。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12月6日
司法事務官鍾仕傑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拍字第2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拍字第254號聲請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蒲素芳 上列聲請人與 麥軒屏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借款之欠款查詢明細及利息起算日。。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12月6日
司法事務官鍾仕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