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5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5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572號原告嘉彥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鄭玉杯被告橋旭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錦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尚欠裁判費21,191元,經本院於民國102年5月31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2年6月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7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葉靜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2年7月3日
書記官何嘉倫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