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附民字第13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附民字第13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原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96年度訴字第5087號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已有明定。
二、本件被告被訴違反著作權法刑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98年4月22日判決無罪在案,揆諸前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而其訴既經駁回,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4月22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黃三友
法官何佩陵法官陳億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98年4月23日
書記官林靜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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