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孟昭安 律師被告甲○○訴訟代理人 李淑妃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五月十二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8年4月2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宛榆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8年4月22日
書記官曹德英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孟昭安 律師被告甲○○訴訟代理人 李淑妃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五月十二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8年4月2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宛榆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8年4月22日
書記官曹德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