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005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0054號債權人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趙亮溪 債務人 蕭璟元 債務人 陳若棻
一、債務人蕭璟元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仟貳佰玖拾柒萬零肆佰叁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計算之利息,若對債務人蕭璟元之財產強制執行未果時,則由債務人陳若棻負擔給付之責任,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3月26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