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9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9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1901號債權人永阡鑫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國旺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全聖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臺端聲請發支付命令之債務人全聖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業於
民國107年12月3日經府授經商字第1070761899號函准予解散,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含解散前最近之董事、監察人或其他負責人名單)、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紀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陳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322條規定補正全體董事為其法定代理人)㈡若聲請狀當事人欄資料有變更者,應提出正確之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4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1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10年1月21日
書記官施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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