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重勞訴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重勞訴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勞訴字第9號原告 謝國成 訴訟代理人 翁瑞麟 律師被告宏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楊德 和訴訟代理人 陳山豪 複代理人 陳英棠 被告玖華金屬工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楊德和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沈宏裕 律師複代理人陳英棠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事件,於民國103年5月16日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一○三年六月二十五日上午十時十五分,在本院第二法庭進行言詞辯論。
理由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尚有須調查之處,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5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孫健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5月29日
書記官楊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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