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桃簡附民字第5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桃簡附民字第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桃簡附民字第51號原告 林倚光 被告 胡兆民 上列被告因侮辱案件(本院102年度桃簡字第25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5月28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吳為平
法官姚葦嵐法官黃美綾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佳柔中華民國102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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