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89號原告隆昇科技社即 顏枝泰 訴訟代理人 林威融 律師
翁千惠 律師被告啟嘉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亨全 上列原告與被告啟嘉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23,902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22,08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於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5月31日
民三庭法官呂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5月31日
書記官葉芳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