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家聲字第1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返還提存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家聲字第169號抗告人 李逸薇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林其琛 間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抗告費用新台幣壹仟元。
二、本件聯絡人:坤股書記官張妤瑄(聯絡電話0000-0000分機5397)。
中華民國105年8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怡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8月31日
書記官張妤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