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交附民字第15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交附民字第1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交附民字第152號原告 洪佳圻 被告 林建安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基交簡字第392號(由113年度交易字第180號改分)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月6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王福康
法官李辛茹法官施又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月6日
書記官連珮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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