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8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854號原告 陳淑媛 訴訟代理人 劉安桓 律師被告 歐本源 ( 楊香利 繼承人)
歐宗憲 (楊香利繼承人) 歐育婷 (楊香利繼承人) 劉麗榮 鄭娟娟 劉郭流 張璽傳 呂秀梅 梁玉鳳 劉月嬌 鄒鳳英 黃文玲 黃則仁 楊道鎰 劉華林 李乾 林雪華 前列被告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忠儀 律師以上原告與被告歐本源(楊香利繼承人)等17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捌萬肆仟壹佰玖拾元(81190+3000=84390),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伍佰參拾肆萬參仟壹佰陸拾元((89.72+8.01)x157000=00000000),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壹拾肆萬柒仟零捌拾元,尚不足新臺幣陸萬貳仟捌佰玖拾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5月2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徐玉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8年5月28日
書記官廖俐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