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3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384號上訴人 莊月娥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 郭宛陵 、 郭映均 、 郭英茂 、祥安人身保險代理人股份有限公司、維琳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間107年度重訴字第384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經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1,390,000元(1,990,000+19,400,000=21,390,00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00,34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5月2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方祥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27日
書記官黃文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