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1239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12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1239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孫健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11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孫健庭犯如附表所示之捌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孫健庭犯竊盜等罪,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6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拘役者,比照前款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另依刑法第53條所定,應依刑法第51條第6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亦有明定。次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逾越。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最高法院91年度台非字第32號及92年度台非字第187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依上開說明,本院定其應執行刑,應於各刑之最長期以上,即於附表所示之罪宣告刑之最長期以上,亦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6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附表所示各罪之總和或120日;且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附表編號3、4所示之罪曾定應執行拘役60日,加計附表編號1、2、5至7之罪宣告刑之總和。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8罪,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分別確定在案,且其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係於最先之判決確定日(即民國112年5月17日)以前所犯,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刑事判決書在卷可稽。經核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且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符合刑法第50條第1項所定得予定執行刑之要件,故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本院衡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分別為竊盜、詐欺得利罪,均屬侵害財產法益之犯罪,考量受刑人犯罪行為態樣、手段、動機、犯罪時間間隔,及被告所犯罪數反應出人格特性、加重效益、整體犯罪非難評價及矯正效益,及受刑人就本院函詢關於本案定應執行刑之意見,逾期未表示意見等情綜合判斷,就受刑人所犯各罪,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7月11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王冠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3年7月12日
書記官莊琇晴
附表:
編號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民國)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備註法院及案號判決日期(民國)法院及案號確定日期(民國)1竊盜罪處拘役5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111年10月3日本院112年度簡字第277號112年4月12日同左112年5月17日高雄地檢112年度執字第4499號2竊盜罪處拘役5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111年11月6日本院112年度簡字第385號112年4月25日同左112年5月31日高雄地檢112年度執字第4743號3竊盜罪處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共2罪)111年8月20日、111年8月22日、111年9月27日(2次)本院112年度審易字第141、213號112年7月12日同左112年8月16日高雄地檢112年度執字第7653號編號3至4經本院112年度審易字第141、213號判決就拘役部分,定應執行拘役6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4詐欺得利罪處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111年9月12日本院112年度審易字第141、213號112年7月12日同左112年8月16日5竊盜罪處拘役5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112年5月9日橋頭地院113年度簡字第127號113年2月17日同左113年4月3日橋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999號6竊盜罪處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112年5月6日本院113年度簡字第338號113年4月19日同左113年5月22日高雄地檢113年度執字第4630號7竊盜罪處拘役4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112年5月6日本院113年度簡字第338號113年4月19日同左113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