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3年上訴字第112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113年度上訴字第1127號上訴人即被告 丁士釗 選任辯護人 姜讚裕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567號,中華民國113年5月15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7463號、112年度偵字第6684號、112年度偵字第8284號、112年度偵字第8285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判決撤銷。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附件。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公訴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同法第364條於第二審審判準用之,依同法第307條規定,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查:本件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原審諭知有罪判決,被告不服原判決,於民國113年6月11日在法定期間內提起第二審上訴,繫屬於本院。惟被告於113年6月23日死亡,有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影本、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9、59頁),原審未及審酌,自有未合,依上開說明,應由本院將原判決予以撤銷改判,並不經言詞辯論,而諭知公訴不受理判決。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7月12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郭玫利
法官王美玲法官林臻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劉素玲中華民國113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