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交易字第7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交易字第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交易字第73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仁祥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4月15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許蓓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孟穎中華民國108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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