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4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4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撤銷遺產分割登記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452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國偉 等3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繼承人 吳泉水 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如查有本件被告以外之繼承人,應具狀追加該繼承人為被告,並依其人數將起訴狀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
二、倘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並依其人數將起訴狀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
三、苗栗縣○○市○○段○○○○號土地及同段3256建號建物之最新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暨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並據此補正被告吳**之人別資料。
中華民國108年4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欣容中華民國108年4月15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