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684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6845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理人 方錫仁 債務人 邱楷勳
邱 學賢
一、債務人邱楷勳、 邱學賢 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零肆佰肆拾叁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邱楷勳於民國98年11月至101年11月間邀同債務人邱學賢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
2紙,結欠本金計新臺幣150,443元整,另加計利息與違約金,詳如附表所載。
㈡、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邱楷勳自就讀學校畢業後未依約履行,迭經催討未果,債務人邱學賢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6月20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6845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序號│(新臺幣)││││式│├──┼─────┼─────┼─────┼─────┼─────┤│001│150,443元│邱楷勳、邱│自民國109│自民國109│年息百分之││││學賢│年1月1日│年3月24日│1.15│││││起│止││││││││││││├─────┼─────┼─────┤││││自民國109│自民國109│年息百分之│││││年3月24日│年5月14日│0.90│││││起│止││││││││││││├─────┼─────┼─────┤││││自民國109│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年5月15日││1.90│││││起││││││││││└──┴─────┴─────┴─────┴─────┴─────┘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違約金截│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新臺幣)││算日│止日││├──┼─────┼─────┼────┼────┼───────┤│001│150,443元│邱楷勳、邱│自民國│至清償日│逾期在六個月以││││學賢│109年2│止│內者依上開利率│││││月2日起││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