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129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1290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屏東縣武潭儲蓄互助社法定代理人 許榮祥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華美珍 、 傅勝 、 楊士文 、 謝秋香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查,陳報狀所附放款應收利息試算表,計至民國113年11月27日止之債權總額為新臺幣(下同)763,306元(含本金700,000元、利息55,049元及違約金8,257元),故請更正利息及違約金起算日為113年11月28日,或提出得自113年2月2日起算之債權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0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