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5年度司拍字第2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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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5年司拍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拍字第27號聲請人 吳育家 相對人 吳棋廉 Kulas‧Talo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下同)102年11月25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1,600,000元之抵押權,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票據、保證,擔保債權確定期日103年7月31日,清償日期103年7月31日,經登記在案。
三、又相對人於102年11月26日簽立本票,向聲請人借款1,200,000元,惟清償期已屆至,相對人未依約清償債務,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正本一件、土地登記簿謄本一件、建物登記謄本一件、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正本一件、本票原本一件等為證。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請一併檢附相對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於民事執行處。
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附記:
一、請聲請人於收受本件裁定七日內補正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事項卡、營利事業登記證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
二、相對人遷移新址不明,如須公示送達並應具狀聲請。中華民國105年6月30日
司法事務官許涴琪┌─────────────────────────────────────────────────────┐│附表(土地):105年度司拍字第27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抵押權設定│所有權人暨所有權範│││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範圍│圍││││││││││││││├──┼───┼────┼───┼───┼────┼─┼──┼──┼────┼─────┼─────────┤│001│花蓮縣○○○鄉○○○段││0000-000│建│││71.56│全部│吳棋廉Kulas‧Talo(│││││││0││││││全部)│└──┴───┴────┴───┴───┴────┴─┴──┴──┴────┴─────┴─────────┘┌──────────────────────────────────────────────────────────┐│附表(建物)︰105年度司拍字第27號│├──┬───┬─────┬────┬────┬─────┬───┬────────────┬───┬────────┤│││││建築式樣│││附屬建物││││││││主要建築││├───┬───┬────┤│││編號│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材料及│建物面積│合計│主要建│││抵押權│所有權人暨所有權││││││房屋層數│││築材料│面積│面積單位│設定範│範圍│││││││││及用途│││圍│││││││││││││││├──┼───┼─────┼────┼────┼─────┼───┼───┼───┼────┼───┼────────┤│001│00059-│花蓮縣豐濱│豐義段│住商用、│一層36.14│152.60│屋頂突│5.54│平方公尺│全部│吳棋廉Kulas‧Tal│││0○○○鄉○○街10│0000-000│鋼筋混凝│二層50.39││出物││││o(全部)││││號│0地號│土造、3│三層50.39││││││││││││層│騎樓15.68│││││││││││││││││││││││││││││││││└──┴───┴─────┴────┴────┴─────┴───┴───┴───┴────┴───┴────────┘備註:
依不動產謄本所載,本件不動產有流抵約定:當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時,本抵押物所有權移屬抵押權人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