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壢原簡附民字第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壢原簡附民字第6號原告 陳俊杰 被告 林嘉韋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110年度壢原簡字第8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2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鄭吉雄
法官潘曉萱法官曾雨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宜貞中華民國111年3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