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聲再字第9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聲再字第965號再審聲請人 黃鎮華 上列再審聲請人對本院99年度訴字第2620號民事裁定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限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9月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正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9月1日
書記官廖宣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