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司拍字第1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9年度司拍字第151號聲請人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非訟代理人 張國仁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高源治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相對人高源治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最新第一類謄本。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4月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