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287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2878號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債務人傳承食品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郭明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萬柒仟零叁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傳承食品有限公司為供應商,為供貨及採購需求,並免除傳統交易往來以票據、現金等收付方式有延後收款天期及需另製作交易單證之手續,與聲請人簽訂特約商店契約,使其能於接受下游廠商以聲請人特別發行、限制交易用途之配銷卡刷卡購貨後,請款次日即收到聲請人為其下游廠商該筆購貨代墊款之撥付,雙方並議定如其下游廠商配銷卡之購貨款項逾期時,相對人等應將該筆購貨款項之全部或一部賠償聲請人,相對人公司之負責人並應就簽帳交易所生之債務負連帶清償責任,此參特約商店約定書(配銷卡供應商專用)第四條第六項、配銷供應商約定事項第三條可明。
㈡、相對人之承銷商即配銷卡持卡人 李國慶 現積欠新臺幣(下同)47,036元,及依民法第203條規定應給付聲請人就前開債務自107年3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依約傳承食品有限公司應負擔前開承銷商對聲請人之債務。聲請人多次催討仍未獲償付。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3月31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107年度司促字第2878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傳承食品有│自民國107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5│││47,036元│限公司、郭│3月8日起││││││明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