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12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重訴字第12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訴字第1297號原告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原告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鎮球 原告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原告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梁正德 原告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泰宏 原告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崇權 共同訴訟代理人 鄭鈞瑋 律師被告智高物流(香港)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佩貞 訴訟代理人 劉貞鳳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於民國110年1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定同年月22日上午11時30分宣判。惟兩造嗣於同年月18日、20日,分別具狀陳明現正協商和解,並合意停止訴訟程序等語,依據當事人程序主體權、程序處分權、合意停止訴訟程序之制度機能,本件應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月20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溫祖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1月20日
書記官李佳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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