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易字第121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9年度易字第1211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徐淑美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530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徐淑美於民國99年9月29日下午1時許,至苗栗縣苗栗市○○路○○○號「行政院衛生署苗栗醫院」6樓58之1號病床,探視其友 曾武雄 時,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乘曾武雄注射藥物身體無力,未能抗拒之際,竊取曾武雄所有戴於左手無名指上之金戒指1枚(重約2錢4分半)、置於長褲右邊口袋內之現金新臺幣2千元及置於病床旁側櫃抽屜內之三星牌ANYCALL型紅銀色行動電話機1支。因認徐淑美涉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徐淑美業於民國99年10月1日死亡,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戶役政個人基本資料在卷可稽,依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2月28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文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玲君中華民國99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