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96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9691號債權人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台中榮民總醫院法定代理人雷永耀上列債權人因請求給付醫藥費事件,聲請對債務人 楊錦堂 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
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同法第5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楊錦堂住所位於臺南市大內區,非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管轄權,有其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參。
債權人聲請對該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2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毓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書記官李學詩中華民國99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