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224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224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22415號債權人 陳勝煌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邱素珍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8年8月8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債務人之實際住居所地。㈡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㈢確認本件法律依據為何?(因本票未載發票日為無效票,非票據關係)㈣提出債務人借款之其他相關釋明資料。(如:匯款單據)㈤請求利息年利率百分之六之依據為何?(如未約定利率,以法定利率百分之五計算)㈥確認請求原因事實債權人屆期提示「支票」之記載是否有誤?」,此項裁定已於108年8月13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三、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8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8月29日
書記官賴亮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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