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原易字第6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原易字第6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原易字第66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善心選任辯護人蕭文濱律師(法扶律師)被告 張嘉壕 上列被告等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106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告訴人楊善心告訴被告 張家壕 、告訴人張嘉壕告訴被告楊善心傷害案件,公訴意旨認被告2人均係犯刑法第
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經告訴人楊善心、張家壕於108年8月1日具狀均撤回告訴,有聲請撤回告訴狀1紙在卷可稽。依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柯學航提起公訴。
中華民國108年8月29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官吳金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怡潔中華民國108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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