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123號債權人 詹木貴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邵姿婷 、 郭又甄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確認原因事實中附上支票影本乙紙是否有誤,如有誤載
,請具狀更正。(正確:本票)㈡請陳報提示日為何?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1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6年1月3日
書記官黃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