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45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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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4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代位請求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451號上訴人即被告 王崇安 被上訴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原告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代位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5月20日本院第一審民事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對判決全部表示不服,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01萬元,訴訟標的即核定為501萬元,應徵得第二審裁判費用75,89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6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邱美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6月18日
書記官潘宜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