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5年度雄簡字第9244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中央健康保險局高屏分局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歐陽志宏 律師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雄簡字第9244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6
年1月22日下午2時56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
三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邱泰錄
  書記官 陳瑩萍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丙○○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捌仟柒佰參拾捌元,及自民國
九十六年一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新臺幣柒佰玖拾伍元。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及利息未給付之事實
,業據其提出全民健康保險紓困基金貸款申請書、全民健康
保險紓困基金貸款撥付通知書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
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堪認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且有理
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陳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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