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審交附民字第74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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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審交附民字第7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審交附民字第745號原告 柯麗雲 被告 林孟甲 上列被告因本院108年度審交易字第886號過失傷害案件(業經改以簡易判決處刑,案號為108年度審交簡字第43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0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莊書雯
法官廖棣儀法官劉宇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勤涵中華民國108年12月31日